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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亲子鉴定推测不是亲生

发布时间:2016.04.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当得知自己含辛茹苦抚养了6年的儿子并非亲生时,高某顷刻间崩溃了,他毫不犹豫地走进法院起诉离婚。然而,他妻子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刘某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日前,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推定原告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支持了原告离婚诉求。
    刘某与肖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2006年育有一子。为了让生活有所改善,夫妻二人带着儿子从河北老家来到上海,经营起一家早点铺。经过两人的努力,日子过得越来越好。
  2014年春节,刘某带着妻子和6岁的儿子衣锦还乡。到家后,街坊们有意无意地说起儿子和刘某长得不像,刘某听罢,以孩子胖等理由搪塞过去,但心中不免起疑。回津后,刘便背着妻子到上海一家生亲子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一个月后,董辉见到鉴定结论时犹如遭遇晴天霹雳,他一遍一遍地看着报告的最后一句话:“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检材1(刘某)是检材2(妻子)的生物学父亲”。刘某随即打电话质问妻子为什么会这样,妻子一句话没说便挂了电话。当刘某匆匆赶回上海家中后发现,夫妻二人租赁的房屋门锁已换,妻子的电话也打不通了。恼怒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妻子表示不同意与刘某离婚,同时对刘某提出的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也予以拒绝。最终,河东区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妻子离婚;由妻子抚养儿子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由妻子向刘某支付财产损失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鉴定费2800元。(涉案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初次起诉离婚即获得支持,并且还获赔财产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律师分析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推定本案原告刘某与儿子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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